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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的技术合同汇总8篇

合同协议 阅读(2.47W)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技术合同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实用的技术合同汇总8篇

技术合同 篇1

(互联网缴税)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证号码:________

为了简化办税(费)程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就实行网上办税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采用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并承诺遵守本协议各条款的规定,承担由此引起的有关法律责任。

二、使用要求及安全

1.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时,可以选择CA证书(推荐使用)或者户名+密码的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如果乙方使用CA证书进行身份验证,必须先到CA认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取得CA证书。如果乙方使用户名+密码的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应注意网络数据的安全性。甲方声明不对该方式下的网络数据安全负责,因此发生的一切纠纷和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帐号密码及CA证书,防止被盗或遗失。凡使用乙方帐号密码或CA证书进行网上申报的,甲方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事项。

2.乙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事项后,有权依法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凭证或者回执,以证明乙方已经依法履行其纳税义务。

3.乙方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的要求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事项。乙方在法定期限内因甲方网络故障等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网上申报等办税事项的,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采取其他方式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或办理。否则,乙方应当承担因申报不及时等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乙方保证其通过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提供的各项纳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如乙方提供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乙方承诺提供专门的帐户供网上办税之时使用,并保证在办理有关纳税事宜之前,在该帐户的存款余额足够缴纳当期各项税费。如因帐户余额不足而导致有关税费无法缴纳的,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乙方不得擅自删除通过甲方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及其他有关信息。如乙方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人员取得联系,经管理人员审核后方可删除,并由乙方重新报送。

7.乙方注销或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8.乙方不得从事破坏甲方网络安全的任何活动。如果因为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网络安全故障的,乙方应该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乙方网上办税的有关行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2.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致使本协议无法执行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网上办税资格,终止乙方网上办税事项。甲方取消乙方网上办税资格、终止乙方网上办税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届满前10内进行,并及时告知乙方。

3.为了保证乙方网上办税的顺利进行,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电子申报软件操作培训和技术支持,并提供的每天24小时的网上办税服务。

4.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保密。

五、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解决。属于民事法律领域内的问题,应相互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相关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乙方注销或者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本协议自动失效。

4.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合同 篇2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服务合同

2.技术培训合同

3.技术中介合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和介绍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参照使用。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十条 当事人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与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附有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并进行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科技领域限制。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要求。

当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主动保守当事人有关的技术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第十六条 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二)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二)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二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二十二条 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五)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八)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二)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第三章 技术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下列合同: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二)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示当事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第三十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具有实用性;

(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前款合同标的符合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由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份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也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

第四章 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十三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二)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三)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

(二)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三)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要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的可行性分析;

(四)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

(五)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

(六)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

(七)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八)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九)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项目。

前款项目中涉及新的技术成果研究开发或现有技术成果转让的,可根据其技术内容的比重确定合同性质,分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技术分析论证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

但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独立成立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七条 就解决特定技术项目提出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服务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符合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退回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八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社会发展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

(二)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第五章 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二)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四)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四十一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且该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

(二)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

(三)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

(四)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

(五)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

(六)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七)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

(八)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

(九)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

(十)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

(十一)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前款各项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十二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二)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

(三)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

(四)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第六章 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第四十三条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培训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第四十四条 技术培训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以传授特定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为合同的主要标的;

(二)培训对象为委托方指定的与特定技术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的内容不涉及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

第四十五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合同中涉及技术培训内容的,应按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不应就其技术培训内容单独认定登记。

第四十六条 下列培训教育活动,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一)当事人就其员工业务素质、文化学习和职业技能等进行的培训活动;

(二)为销售技术产品而就有关该产品性能、功能及使用、操作进行的培训活动。

第四十七条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实现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中介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第四十八条 技术中介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技术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技术中介的内容应为特定的技术成果或技术项目;

(三)中介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中介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四十九条 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两种形式订立:

(一)中介方与委托方单独订立的有关技术中介业务的合同;

(二)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中载明中介方权利与义务的有关中介条款。

第五十条 根据当事人申请,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与其涉及的技术合同一起认定登记,也可以单独认定登记。

第七章 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五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核定技术性收入。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时不能确定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补正。不予补正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用语的含义是:

(一)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二)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三)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

第五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减免税、提取奖酬金和其他技术劳务费用,应当以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交易额或技术性收入为基数计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20xx年7月18日起施行。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技术合同 篇3

甲方(让与人):________研究所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依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乙方受让甲方研制的__________________的技术成果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及状况

本合同项下的标的是甲方研制的__________________取得的技术成果;

该标的的状况,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甲方取得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物临床研究批件(批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让与该技术成果后,乙方不受到任何使用权限、使用期限、使用地区及使用方式的限制。

三、甲方得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有效且能达到约定的目标。

四、乙方受让后,有权以乙方的名义(如有需要则以甲、乙双方共同)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新药证书等相关批文,甲方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五、甲方不得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与__________________有关的技术信息之前擅自披露或泄露给第三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可靠性。

六、甲方如在让与后对__________________有后续改进的,则甲方承诺该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乙方将给甲方一定的补偿。

七、乙方在受让该技术成果后,即取得了专利申请权。

八、技术转让费为____________元,于本合同签订_____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九、在本合同签订____________日内,甲方应将所有与__________________有关的资料全部交给乙方,并协助甲方共同向国家药监局申报新药证书。

十、如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国家药监局或其他部门申报的,甲方对于申报审批后取得的结果(包括但并不限于新药证书)无任何权利,包括但并不限于委托加工、转让、生产经营及专利申请等。

十一、乙方在受让该技术后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取得国家药监局批文的,则本合同解除,甲方已收取的转让费应立即退还给乙方。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十三、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技术合同 篇4

20xx年4月26日,加拿大移民局对联邦技术移民计划(FSWP)、联邦技工移民计划(FSTP)以及加拿大经验类类别移民(CEC)三个项目公布了新的变动。该变动将于20xx年5月1日起有效,具体变动如下:5月1日起重设移民配额

移民部指“特快通道”是加拿大吸纳移民的进取新模式,它将令加拿大的经济移民制度更快和更灵活,并解决加拿大经济及劳工市场的需求。另外,移民部在发出的新闻稿中指出,为了准备在20xx年推出“特快通道”计划,加拿大移民部将于20xx年5月1日开始,重新调整联邦技术移民计划(FSWP)、联邦技工移民计划(FSTP)及加拿大经验类移民计划(CEC)的申请配额。

联邦技术移民:配额25000;工种增至50

加拿大移民部长表示,由于联邦技术移民计划的积压个案今年全部被清除,所以,接受的申请名额为2万5,000宗。而反映劳工市场最新需求的合资格职业类别,将会增加超过一倍,从原来的24个职业增至50个。每类限额1,000个申请,博士申请限额500宗。

如果申请人已经获得了一个有效的工作邀请函,其不受名额限制;

一共有50个职业可以申请,每个职业有1000人上限,对应的职业以及NOC代码如下:

1、高级经理 - 金融,通讯和其他商业服务(0013)

2、高级经理 - 贸易,广播等服务,制造业(0015)

3、财务经理(0111)

4、人力资源经理(0112)

5、采购经理人(0113)

6、保险,地产及金融经纪经理(0121)

7、医疗保健行业经理(0311)

8、建筑施工管理人员(0711)

9、房屋建筑及装修经理(0712)

10、自然资源生产和渔业经理(0811)

11、生产制造业经理(0911)

12、财务审计师和会计师(1111)

13、金融投资分析师(1112)

14、证券代理商,投资商和经纪商(1113)

15、其他财务人员(1114)

16、广告,营销和公关业专职人员(1123)

17、监事,金融保险办公室工作人员(1212)

18、物业管理员(1224)

19、地质学家和海洋学家(2113)

20、土木工程师(2131)

21、机械工程师(2132)

22、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2133)

23、石油工程师(2145)

24、信息系统分析员及顾问(2171)

25、数据库分析师和数据管理员(2172)

26、软件工程师和设计师(2173)

27、计算机程序员和互动媒体开发(2174)

28、机械工程技师和技术员(2232)

29、建设预算员(2234)

30、电气和电子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人员(2241)

31、工业仪表技术员和技工(2243)

32、在公众和环境健康和职业健康和安全(2263)督察

33、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2281)

34、护理联络员及监事(3011)

35、注册护士及注册精神科护士(3012)

36、专科医师(3111)

37、全科医生和家庭医生(3112)

38、营养师和营养学家(3132)

39、听觉病矫治专家和语音语言病理学家(3141)

40、物理治疗师(3142)

41、职业治疗师(3143)

42、呼吸治疗师,临床灌注师和心肺技师(3214)

43、医疗放射技师(3215)

44、医用超声检查(3216)

45、持证护士(3233)

46、其他辅助医疗职业(3234)

47、大学教授和讲师(4011)

48、心理学家(4151)

49、幼儿教育工作者和助理(4214)

50、翻译,术语和口译(5125)

联邦经验类移民:8000配额;每类200

国际留学生所关心的加拿大经验类移民计划(CEC)所接收的上限,则从20xx年5月1日开始,重新调整为8,000个名额,以弥补过渡到“特快通道”计划之间的真空。对NOC B类职业每类配额200个申请。20xx年11月8日,加拿大经验类移民政策曾作出重大调整,并规定由20xx年11月9日起,至20xx年10月31日,经验类移民配额由上一年度的1万名,上调至1万20xx名。

据日前移民部网站显示,本年度CEC批准名额已经过半,也就是说,只剩下不足6000个名额可供申请,而且时间只到10月底。而根据今天移民部长公布的新规定,从今年5月1日开始至年底,CEC接受申请的名额调整为8000宗,弥补了11月及12月的两个月真空期。有移民专家指,政府此举只为填空,并无增加CEC名额,还是按照原来每月1000个名额的标准加以安排。

申请人已经在加拿大拥有熟练工作经验,想成为永久居民,可以通过这个类别申请移民总体上限为8000人;其中B类的职业,每个职业上限200人;

有六种职业不可以申请:行政人员(1221),行政助理(1241),会计技师/簿记员(1311),厨师(6322),食品服务主管(6311),和零售销售主管(6211)。

联邦技工移民:配额5000;工种90

而为吸纳加拿大所急需的熟练工种人员,联邦技工移民计划(FSTP)的上限也将增加至5,000宗。该计划合资格的工种,为目前所指的90个熟练工种,每类职业配额为100。

申请人有一个熟练的技能,可以通过这个类别申请移民。

总体上限为5000人

90种职业可以申请,分为以下6组,其中每个职业上限100人:

大组72:工业,电力和建筑行业;

大组73:维护和设备运行的交易;

大组82:监事和国家资源,农业及相关生产技术职业;

大组92:加工,制造和公用事业监事和中央控制操作;

小组632:厨师和厨师;

小组633:屠夫和面包师。

景程寰球移民规划师表示20xx年技术移民申请周期虽然会缩短至6个月,但是不难预测难度一定会加大,而且不排除需要拿到雇主的意向书之后才有资格申请,因此今年是加拿大联邦技术移民申请最佳也是最后的机遇了。并且预估热门职业名额将在3几个月即申请满额。

技术合同 篇5

(互联网维护及运营)

为发展农村信息化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建设、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_________县(市)实施_________工程,对户联网的长期维护及运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负责_________户联网的网络建设和中心网站的维护管理:

2.负责提供_________户联网基站平台并帮助管理单位安装调试:

3.负责建立和维护管理户联网信息数据库,并进行远程检测、发布信息及进行系统更新;

4.负责对户联网维护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5.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各方对信息进行有效的开发利用:

6.负责编辑和印刷农村信息户联网查询指南。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负责对户联网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用规定格式向甲方提供本地的农业信息录入信息库和日常动态信息录入:

3.负责本地的人工咨询服务和不断地扩大用户量。

  三、利润分配

1.户联网固定用户的信息收费标准为_________元/户,户联网安装并开通的下一个月起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底,全部归乙方。

2.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甲乙双方对所收的户联网信息费平均分配,各占50%。

四、在平台安装调试完成以后,乙方若要甲方派出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维护时,乙方要负责甲方技术人员的差旅、交通和食宿费用。

  五、甲方拥有户联网的全部知识产权。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续签协议也需提前一个月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技术合同 篇6

(一)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它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1、委托开发合同委托方的主要义务包括:按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等。

2、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方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制订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等。

3、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按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等。

  (二)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并支付使用费。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资料、进行指导、承担保密义务;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费用和承担保密义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其是所提供的技术合法拥有者,并保证该技术完整、无误、有效;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等。

 (三)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科技人员作为受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向委托人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析报告等工作成果的合同。

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资料、数据;接收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等。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解答委托方的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合同的要求等。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委托人承担。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按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等。受托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等。

技术合同 篇7

甲方:福建三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泰宁分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 根据甲方企业生产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从事爆破工作。

二、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和防护设施。

三、 甲方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乙方工资水平按保底月薪人民币1500元计,按月结。另按出勤奖(到工地现场)每天人民币200元计,出勤奖至年底统一结算;安全考核奖按出勤天数每天100元计,若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年底统一结算。乙方自行缴纳社会保,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四、 甲方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有权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对职工实施奖励、处分、经济处罚。

五、 乙方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履行义务,服从甲方的管理,听从指挥。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爆破任务。乙方必须主动自觉参加上级的技能培训并一次过关,技能培训费用由甲方负责,如单方毁约,所有费有由单方支付。

六、 乙方要认真学习专业技术,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乙方在组织人员实施爆破作业时,要严格保护自身安全及所参加的其他人员安全。防尘措施由甲方负责提供防尘设施和防尘用品。乙方负责监督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如乙方故意操作不当,或者没有正规操作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在放炮过程中必须持证上岗,不准脱岗,不得找

他人替代作业。一经上级主管部门查实,承担经济处罚和法律责任。若因乙方未按正规流程操作,造成人员致伤、致残的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有事必须请假,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七、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的民爆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做好放爆前、中、后的安全工作,保证爆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不准酒后施爆,不准为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放爆作业,为亲朋好友私买、私借爆破器材。爆破结合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清退回库。凡因违规使用爆破材料造成的严重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经济处罚和法律责任。爆破后确保完全安全,再清理现场,发现有残炮、瞎炮的及时处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申请劳动仲裁。

九、合同期从20xx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10月1日止。乙方将相关执业证书(可用年检过关的工程技术人员证)改签到甲方后,本合同生效。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做优先考虑与甲方继签。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相关部门备案一份。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

20xx年9月8日

技术合同 篇8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业绩表现,推荐乙方参加_________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经甲乙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取得正高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甲方在乙方履行相应职责的前提下予以聘任。

2.保证乙方在聘任后享受甲方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关待遇。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取得正高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后,必须在甲方工作5年以上,须与甲方签订聘用合同书。

2.被聘用后,享受甲方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关待遇。

三、违约责任:

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调离甲方,甲方有权不予批准。若乙方强行调离甲方,乙方需按所欠服务年限赔偿违约金,正高每年承担_________元违约金,并收回新评教授慰问金_________元,副高每年承担_________元违约金。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