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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消防工程师 阅读(2.03W)

在2017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备考过程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考生必备的一个备考资料,有很多考生表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里的条文很难理解,本站小编带各位考生了解下关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前世今生,便于加深各位考生对《建筑防火规范》的理解。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4——2014,于2014年8月27日颁布。我国建筑设计防火的标准达到GB50016——2014的水平,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

  建筑设计防火标准诞生于新中国

解放后,百废待兴,工厂和住宅等建筑物的建设也是如此。建设厂房和住宅等建筑物的防火设计要有标准做依据,可是旧中国没有成体系的建筑防火标准。为了暂时解决这个问题,建筑工程部技术司组织有关专家翻译了苏联1954年11月批准的《工业企业及居住区建筑设计防火标准》H102-54,该标准于1956年1月由建筑工程出版社出版。

苏联的标准可供建筑设计人员及建筑院校师生参考,有很大的价值,但毕竟不具备法律效力。1956年4月,国家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了由公安部和建筑工程部编制的《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建筑设计暂行防火标准》102-56,自1956年9月1日起试行。该标准以苏联标准H102-54为蓝本制定,是新中国第一个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建筑设计暂行防火标准》102-56与苏联1954年11月批准的《工业企业及居住区建筑设计防火标准》H102-54同样设8章2附录,但前者的条款是72条,后者是103条。两个标准的基本内容相似,只是后者根据我国的`国情,对前者的有些条款做了修改增补,在必要的地方加注。例如,第一条适用范围里加了2个注:(1)在设计改建的工业企业、居住区及工业用、居住用和社会公用的单独建筑物时,如按本标准的某些规定实行遇有困难时,应与公安部门协商解决。(2)六层及六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另行规定。这两个注很重要。

1960年,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该规定共八条,一千多字,不算标准,但有法律效力。为了便于该规定的执行,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公安部另制订建筑设计防火技术资料,供设计部门设计时参考。建筑设计防火技术资料的章节设置与标准102-56基本相同,内容上也只是做了个别修改,但这份资料不具备法律的效力,只是《关于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的一个资料性附件。《关于建筑设计的原则规定》的出台说明标准—102-56没得到严格的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必须重申建筑设计防火的重要规定。

1975年,我国颁布了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公安部和燃料化学工业部批准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于1975年3月1日试行。该规范共分九章和六个附录,它是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的基础上修改而成,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防火间距;消防给水,并增加了仓库等规定。

《高规》与《建规》分道扬镳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原来罕见的高层建筑在各地大量兴建,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社会上亟需有关的设计防火标准,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中没有关于高层建筑防火的条款。另一方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从1975年3月1日起才试行,当时其他内容需要修订的不多,这是当年国家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单独制定和实施的原因。

1982年,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公安部联合批准了由公安部主编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试行),该规范于1983年6月1日起试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试行)是北京市公安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等19个单位共同编制的,共分8章和3个附录。由于当时我国高层民用建筑建设的经验不多,编制工作条件有限,使该规范有一定局限性。但是,它奠定了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工作规范化的基础,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

1995年5月13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过有关部门会审,建设部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于1997年、2001年和2005年做了局部修订。

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出台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也在继续修订。1987年8月26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经有关部门会审,作为国家标准颁布,该规范于1988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在1995年、1997年和2001年做了局部修订,共19章5个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