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文思集>范文>生活经验>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经验 阅读(2.59W)

第一章 总则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切实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应,规范经销商管理,保障购机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的供货企业(包括从事直销业务的生产企业),本办法适用于对经销商从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提出对全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域内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公布、监管及处罚。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第四条 经销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且具备从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销售必要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便民利民、保证质量、优质服务、动态管理、违规必究的原则,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第二章 经销商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 经销商的资质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营销范围包括农业机械产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零配件库,仓储场地面积1000m2以上;

(四)从事农机营销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 (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且至少有1名熟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软件操作人员,具备上网功能计算机、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六)经销商必须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

(七)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财务制度、销售台账健全,能依法开具销1

售发票。

第三章 经销商的推荐确认程序

第七条 农机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据本规定提出的经销商资质条件和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相关规定,自主提出补贴产品经销商推荐名单,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确认的经销商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由推荐农机生产企业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

第四章 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经销商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为购机者提供优质农机产品和优质服务。

第九条 经销商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要求,自觉接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监督,避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第十条 经销商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 第十一条 经销商应当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及时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二条 经销商必须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和三包服务联系卡,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三条 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机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编号、供货者名称和联系地址、电话以及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积极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四条 严禁经销商通过租用或借用农民身份证件等方式,办理虚假手续,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严禁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严禁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

第十五条 严禁经销商开展不正当竞争,严禁以任何形式(推广费、服务费、好处费)向农机化主管部门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

第十六条 经销商不得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超前购机后办补贴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合伙经销补贴产品,不得委托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代收农民购机款、押金等。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